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章节练习题精选1124
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四章 债权融资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列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及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说法,正确的有()。【多选题】
A.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及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均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
B.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C.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D.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40%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
2、某上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说法,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有()。【多选题】
A.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B.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C.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可以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D.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时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C项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D项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A、B符合)
3、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多选题】
A.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B.委托管理人应当将受托的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刊登在本期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C.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 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D.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受托管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B项错误。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C项错误。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D项错误。
4、深交所某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为()。【单选题】
A.不超过100万元
B.不超过该申购账户申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的5%
C.不超过该申购账户申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的10%
D.不超过50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网下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以向参与发行的单一投资者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20%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37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达到发行总量的20%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20%及以上的投资者,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