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章节练习题精选1107
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六章 财务顾问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除()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单选题】
A.协议收购
B.要约收购
C.场外收购
D.间接收购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相关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安排符合规定的有()。【多选题】
A.收购人甲公司拟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甲公司将人民币1亿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存放于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要约收购总价款为3亿元
B.收购人乙公司拟要约收购上市公司,乙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以其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C.收购人丙公司拟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由银行出具内容为“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本银行将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在保函保证金额内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的保函,保函保证金额为本次要约收购价款
D.收购人丁公司拟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由财务顾问出具内容为“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本财务顾问将在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范围内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1)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2)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3、下列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题】
A.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B.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C.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D.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可以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4、关于要约收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题】
A.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B.收购人2011年11月上报要约收购报告书,2012年1月发布取消收购的公告,收购人2012年12月可以收购同一公司
C.部分要约是向部分股东发出的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D.自愿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30%
E.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选项B错误: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选项C错误:第23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选项D错误:第25条规定,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选项E错误: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多选题】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D正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责令改正;(2)监管谈话;(3)出具警示函;(4)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