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Ⅱ》每日一练0102
2026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Ⅱ》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某电子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母公司)2023年1月1日向母公司借人2年期贷款50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约定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母公司对电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元。2024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费用为()万元。【单选题】
A.1000
B.500
C.350
D.28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电子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不需要考虑债资比的限制;该笔借款利息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2024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费用=5000x7%=350(万元)。
2、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时限是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内。【单选题】
A.90日
B.60 日
C.30日
D.15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3、某企业拥有房产原值1000万元,2015年7月1日将其中的25%用于对外投资,不承担生产经营风险,投资期限3年,当年取得固定利润分红20万元;2015年9月1日将其中10%(自有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每月取得租金5万元,其余房产自用。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15年度应缴纳房产税( )元。【单选题】
A.102400
B.104800
C.126400
D.144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该企业2015年度应缴纳房产税=1000×65%×(1-20%)×1.2%+[1000×25%×(1-20%)×1.2%×6÷12+20×12%]+1000×10%×(1-20%)×1.2%×8÷12=10.48(万元)=104800(元)
4、下列说法符合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有()。【多选题】
A.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事务所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B.计算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C.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作为律师的投资者支付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D.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人,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扣除办案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E.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应并入该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一、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2、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人进行分成的,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人的30%比例内确定。上述比例确定之后属于定额扣除,无须与实际发生额比较。4、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人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5、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该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非金融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中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多选题】
A.逾期3年以上,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
B.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后无法追偿的应收款项
C.因债权人违约导致债务人拒不支付的业务往来款
D.向触犯刑律的借款人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损失
E.逾期1年以上,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3万元应收款项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选项 A:逾期 3 年以上,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判定:可扣除。依据:税法明确规定,企业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若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即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无需额外提供 “债务人无力偿还” 的证明(逾期 3 年本身视为无回收可能的有力证据)。2. 选项 B: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后无法追偿的应收款项判定:可扣除。依据:债务重组协议是双方认可的债权债务解决方案,若协议生效后仍无法追偿(如债务人未按协议履约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说明债权已实际发生损失,且通常企业会同步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符合税前扣除条件。3. 选项 C:因债权人违约导致债务人拒不支付的业务往来款判定:不可扣除。关键错误:逻辑关系颠倒 —— 是 “债务人违约” 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款项,而非 “债权人违约”。若因债权人自身违约(如未按合同提供商品 / 服务),债务人拒不支付属于合理抗辩,此时债权未形成实际损失,不符合坏账损失的 “非因债权人过错导致无法收回” 的核心要求。4. 选项 D:向触犯刑律的借款人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损失判定:可扣除。依据:借款人触犯刑律(如涉及诈骗、非法集资等)通常伴随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无实际偿还能力,企业在穷尽追偿手段(如申报债权、参与司法清算)后仍无法收回,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属于税法认可的 “实际发生且符合扣除条件” 的坏账损失。5. 选项 E:逾期 1 年以上,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3 万元应收款项判定:可扣除。依据:对于逾期 1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若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税法简化认定为 “符合扣除条件”(无需额外提供债务人贫困证明等材料)。本题中 3 万元未超过 5 万元门槛,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