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第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
(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结果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