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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所需材料

1.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 聘用企业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原件;新聘用企业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4.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5.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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